专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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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环境保护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环境综合整治,保护生态环境,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有关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芜湖市环境保护专项基金。为管好、用好该项基金,提高基金的使用¤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来源主要√从市环保部门所征收排污费中适度安排。
第三条 市※级环境保护专项基金是项目补助性质,与企◥业自筹、国家省下达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配套结合使用■。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专项基金的投向。1、老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ㄨ;2、环境保护示范项目;3、生态环境保】护项目;4、国家省补助投资的环境保护项目。5、环境保护自身能力建设项目。
第五条 环境保护专⊙项基金的使用分无偿拨款和贷款贴息。1、无偿补助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项目单位必须备有项目申请报告、建议书(一式二份)、相关部门批准文々件,上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对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计划(草案)会市财政局研究确定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正式下达年度ㄨ项目补助计划。获得环境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的单位,在完成治理任务、并经达标验收合格后,持财政部门认可的帐号函件及拨款申请,交市→环保局复核,由市环保局▽商市财政局办理拨款。2、贷款贴息(1)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投资较大,银行已经承诺贷款的▲项目,可申请贷款贴息。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2)贴息一律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即先由项目单位向银行付息,然后申♀请贴息。贴∮息实行逐年报批,报批程序为:由项目单位填报芜湖市环境保护财政∮项目贴息申请表(表式见附件)向环保、财政部门申请贴息,并附利息计息清单和借款合同,经贷款经办行签署审查意见后,再分别报送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审查批准后下达年度贴息计划,并由市环保』局商市财政局办理贴息拨款。
第六条 基金的监督管理1、使用环境保护专项基金的项目单位必须严格∏遵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对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基金的单位一经发现,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督查处理,收回基金,并对该单位原则上不再安排基金。 2、因客观原∑因,项目单位需对环境保护基金项目的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3、环境保护专项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4、市审计局负责对环境保护专◥项基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5、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对环境保护◆专项基金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