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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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备的条件

                文字:[大][中][小] 2013-9-12  浏览次数:3363

                    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属于国家制定《火炬计划重点支持技术领▅域指南》及我省制定的《高新技术范围细目》(见附
                 件)内的产品。
                    2 、高新技术产品的技术水ζ平应达到:
                    A 类: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试制生〖产的产品,在技术、工艺、质量、性能等方面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
                    B 类:在全省范围内第一次试制生产的产品,在技术、工艺、质量、性能等方面达ζ 到国内先进水平。
                    C 类:产品在技术、工艺、质量、性能等方面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3 、产』品生产技术是成熟的。
                    自行研制○开发的产品,应正式通过同行业专家参加的鉴定(或视同鉴定);
                    引︾进国内技术生产的产品除有鉴定证书外,应有正式技术转让合同;
                    引进国外技术生产的产品应有正式合同或生产许「可证;
                    三资企业生产出口产品,应¤有出口合同;
                    专利技术产品应有样品(或样机),并有法定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
                    计算机软件产品应达▆到工程化、标准化、商品化程度。
                    4 、产品原料及技术装备有保障,已投入或近╲期内能投入批量生产,形成一定ㄨ的经济规模。
                    5 、产品市场广阔,经济效益显著。
                    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程序:
                    1 、凡申报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可向所在市地科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 、经市地科委→、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合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省科委。
                    3 、经审核合格后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应到税务、海关、外经委等部门卐登记或备案。
                    4、已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应到税务、海关、外经委等部门卐登记或备案。
                    5、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有效期五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々技术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七年。
                    6、省级火炬计划项目产品及被认定的 A 、 B 类高◥新技术产品、经省税务局审核同意后纳入省级 新产品免税名单的,给予⊙两年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优惠。
                    7、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产品及 A 类高新技术产品,还可通过省科委上报国家ㄨ科委,经国家税务局审核 同意后纳入新产品减免税名单的,给予三年以内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优惠。
                    依上述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对其中确定仍有困难,需要继续加以↓扶持的产品,由省科委严格审核
                    确认并列出清单、送省〗税务局审核批准后,要再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已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不定期可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优惠政策。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办⌒ 法由省科委和省税务局负责解释、修订。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具体是指:
                    (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依据(94)财税字001号)
                    二、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5%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依据国税发[2003]82号)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管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取消该审批项目后,凡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经营的内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均可自主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要求享受该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报送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及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的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的重点包括: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是否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批程序审核发放;
                        (2)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认定条件,是否有↘真正的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
                        (3)是否符合新办企业的有关规定条件;
                         (4)纳税人的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是否均位㊣于“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注册地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实际生产经◥营地部分在区内,另一部分在区外的,享受优惠政策的区内经营◢部分是否能够单独设立账簿,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3.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得优惠资格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或者属于有关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并取消其优惠资格☆,补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