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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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环境保护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环境综合整治,保护生态环境,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有关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芜湖市环境保护专项基金。为管好、用好该项基金,提高基金的使用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来源主要从市环保部门所征收排污费中适∩度安排。第三条 市级环境保护专项基金是♂项目补助性质,与企业自筹、国家省下达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配套结合使用。第四条 环境保护专项基金的投向。1、老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2、环境保护示范项目;3、生态环境保护项目;4、国家省补助投资的环△境保护项目。5、环境保护自身能力建设项目。 第五条 环境保护专项基金的使用分无偿拨款和贷款贴息。1、无偿补助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项目单位必々须备有项目申请报告、建议书(一式二份)、相关部门批准文件,上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对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计划(草案)会市财政局研究确定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正式下达年度项目补助计划。获得环境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的单位,在完成治理任务、并经达标验收合格后,持财政部门认可的帐号函件及拨款申请,交市环保局复核,由市环※保局商市财政局办理拨款。2、贷款贴息(1)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投资较大,银行已经承诺贷款的项目,可申请贷款贴息。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2)贴息一律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即先由项目单位向银行付息,然后申请贴息。贴息实行逐年报批,报批程序为:由项目单位填报芜湖市环境保护财政项目贴息申请表(表式见附件)向环保、财政部门申请贴息,并附利息计息清单和借款合同,经贷款经办行签署审查意见后,再分别报送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审查批准后下达年度贴息计划,并由市环保局商市财政局办理贴息拨款。第六条 基金的监督管理1、使用环境保护专项基№金的项目单位必须严格遵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对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基金的单位一经发现,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督查处理,收回基金,并对该单位原则上不再安排基金。 2、因客观原因,项目单位需对环境保护基金项目的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3、环境保护专项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4、市审计局负责对环境保护专项基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5、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对环境保护专项基金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