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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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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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

                文字:[大][中][小] 2003-10-16  浏览次数:3072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的要求,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和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5部规章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如下修改,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将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

                  1.删去第八条第(二)项和第二十条第(二)项(1)中的“冻结”。

                  2.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的“暂停支付”和第(五)项。

                  四、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

                  1.将第四十三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2.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查询违法行为人的银行账♀户或者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3.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将第三十六条中的“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修改为“查封、扣押财物决定书”,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 、扣押@ 措施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手续”修改为“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将第四十条中的“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修改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3.删去第七十一条第(二)项中的“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